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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外向型
 农业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鄂政发〔2001〕40号 2001年7月26日)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紧紧抓住当前内资外资积极投向一些产业的难得机遇,认真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开发精品名牌特色产品,使我省农产品能够顺利走向国内外市场,变产品优势为经济优势,变潜力优势为竞争优势,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出口创汇额。为了依靠政策,推动外向型农业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
  1、发展外向型农业的主攻点是采取有效措施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特别是引企业、引老板,与本地的资源、基地、企业进行嫁接组合,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发精品农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种子农业、加工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绿色无公害农业,以及花卉盆景、观赏鱼类等出口创汇农业。适应国外市场需要,还要重视引进良种,包括种子、种苗、种畜。外向型农业在统计口径上按统一规定办理,在具体工作上从一切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出发,进行广义操作。要内商外商一起引,国有、集体、混合经济以及个体私营经济一起引,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
  2、招商引资的重要环节是鼓励中介单位和中介人牵线搭桥。对外资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可以奖励实际引资额度的3‰。奖励资金谁受益谁支付,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一次付清。引进独资企业的中介奖,由项目纳税级次的同级财政按标准颁发。
  3、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要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在招商引资工作量较大的市县,推行一站式审批。严格依法收取有关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行一家收取,分头结算,坚决杜绝多头多家乱伸手、乱收费的行为。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的公开与公正性。加强治安环境建设,实行以公安为主的一条鞭管理,保护引进的企业和人身安全,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外向型企业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4、支持引进企业的发展。税收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在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引进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所需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金融部门要尽力优先安排。引进企业的生产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逐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并在开始的五年内不调整。
  5、逐步提高农业开放层次,在抓引进来的同时,有组织地实行农业企业、农业技术人员、农民和农产品“走出去”,不断扩大省外、境外、国外农业技术与农业企业的合作,扩大农产品出口。凡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企业,即认可为有条件从事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工作,授予其进出口权。不论国有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条件,都应授予。努力改变产销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农业生产与对外贸易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省计委和外经贸厅要争取粮食、油料、畜禽等农产品出口配额,其分配向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有经营实力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向基地倾斜。要减化手续,合理收费,积极提供信息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和基层单位到省外境外投资兴办农业项目,输出劳务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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