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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四、接受监督,加强督查,依法追究执法违法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自觉接受执政党的监督和权力机关、司法、舆论、社会各界民主监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必须立即查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采取措施,有效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人事等部门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加强领导,提供条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对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所辖区域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矛盾冲突和利益冲突等关键问题上,要坚持原则,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开展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部门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对不力者要追究责任。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省政府决定,今年作好准备,2002年正式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分按占政府目标责任制10%的比例确定,与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注意做好总结推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宣传典型工作。
  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素质,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定》第四条明确提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深感责任重大,必须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解决好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的人员和经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精神,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各部门应当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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