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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推选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在水源保护区内,要严格限制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地级市(含延吉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小、效益差、工艺落后、水资源浪费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和关闭。在造纸、啤酒、淀粉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开展废水再利用示范工程建设。长春、辽源、通化、四平等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高耗水量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
  (三)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实现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做到污染物达到排放,凡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或限期停产治理,经环保部门审查认定实现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进一步巩固达标工作,防止已达标和关闭的“十五小”企业污染反弹。“十五”期间进一步实行再达标工程,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今后凡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必须进行水源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通过综合利用、改进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来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认真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对污染控制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投入使用。凡排放水超过《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规定的必须经过许可。
  (五)在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应充分考虑污水回用问题。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延吉等污水处理工程,要请有关专家认真研究,补充污水回用工艺等项目,提高污水回用率,减少水的浪费,确保水的重复使用。今后凡无污水回用设施的污水处理申请项目,将不予立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债券本息的偿还。各地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收增值税。“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以上。长春西郊及四平、松原、辽源、吉林等市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01年年底前投入运行,通化、延吉、白山等市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03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各县级城市也要积极筹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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