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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1〕1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水资源问题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省属北方缺水省份,许多城市水资源都严重短缺,同时,城市用水价格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和水污染严重等问题也很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城市水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认真处理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
  (二)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城市政府要全面实行城市市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下力气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水资源问题的基本知识。要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开辟宣传专栏等有效宣传形式,增强全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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