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规定》已经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与辞退,按照本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省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评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录用与辞退,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录用单位公安专项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安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安专项编制的核定、认定和调整,经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未经录用的人员使用公安专项编制进入公安机关或者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公安机关接收特定人员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在录用计划内进行,录用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请批准:
(一)县(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须经同级人事部门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市(州)人事部门复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须经市(州)人事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审批;
(三)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由省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