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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代码证;
  (二)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三)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代表名单)。
  第六条 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受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5天,并将备案材料备份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备案。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号的代号、编号如下:

  Q XXXXXX·XXX·XXX-XXXX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    │   └────── 顺序号
  │    │    │
  │    │    └─────── 标准分类号
  │    │
  │    └───────── 行政区划代码
  │
  └─────────── 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备案章印鉴式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确定该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企业标准经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企业向原备案部门提出修改报告。
  第十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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