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代码证;
(二)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三)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代表名单)。
第六条 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受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5天,并将备案材料备份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备案。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号的代号、编号如下:
Q XXXXXX·XXX·XXX-XXXX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 │ └────── 顺序号
│ │ │
│ │ └─────── 标准分类号
│ │
│ └───────── 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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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备案章印鉴式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确定该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企业标准经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标准应重新备案。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企业向原备案部门提出修改报告。
第十条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