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