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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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