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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来河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凭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安置费用等。其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不含机关)或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根据本人意愿,可凭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留学人员享受与本省居民平等的工作权力。
  第十二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含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设法为其随归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标准的补贴。留学人员配偶出国前、归国后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条件,可参照国家教育部教外留〔2001〕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留学人员从事科研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产业项目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入选我省两院院士后备人选的,由“河北省两院院士后备人才专项资金”提供每人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工作年限和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到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在国外工作的时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失业保险享受用人单位同等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两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技术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和岗位职数指标的限制。根据职称评审规定,可一步到位直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应给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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