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强化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功能,在省人事厅设立“河北省留学人员工作站”(与专家管理处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帮助留学人员联系接收单位;接待留学人员来信、来访;负责与留学人员洽谈、沟通、建立联系;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疏通渠道;申办“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收集海内外留学人才信息,宣传和发布我省引进留学人员优惠政策、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等;
第七条 引进留学人员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来河北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进行资助;对来河北讲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指导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国际旅费;对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奖励等。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力度,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不断完善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强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功能,为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需提供本人护照,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评估认定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业绩等有关材料。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要根据留学人员意愿和所学专业,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用人单位经考察了解,确定接收对象及合作意向后,按管理权限报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备案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接收留学人员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择优录用。空编、有增人计划的,可直接接收;满编、超编、无增人计划的,由用人单位边接收安置边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满编、超编、无增人计划的,有关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核增编制和计划。留学人员到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由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也可按一定比例从其承担的项目所获利润中提取。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工资、奖金、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佣金和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全额兑换外汇和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