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
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2001〕47号 2001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实施“科教兴冀”、“两环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包括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重点是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部门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具备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来河北工作或为河北服务:
(一)到国家行政机关、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顾问、咨询专家等;
(二)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承担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以资金、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入股创办企业;
(四)引进国外资金、技术、项目或为河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中介服务;
(五)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其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其它工作或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按照职责分工为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工作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结合招聘留学人员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