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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对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其他保障对象低保资金补助额=省核定确认的某市其他低保对象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省对某市补助系数
  省对某市补助系数=(全省人均可支配财力/某市人均可支配财力)×省拟分配补助资金总额/∑(省核定某市其他低保对象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全省人均可支配财力/某市人均可支配财力)
  六、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认真计算的应领取保障金人数及补助金额,编制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已批复的支出预算下达指标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并于月初拨付资金。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确保保障金按时发放。
  七、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县(区)以上财政部门必须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字〔2001〕361号)要求,在同级国库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根据政府预算科目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分类明细帐,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单独核算。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并将上级和同级预算安排的保障金按时由补助专户拨入财政专户。
  八、建立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的或挪用资金的,省财政将相应核减其补助资金。
  各市民政部门要按月向省民政厅报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月报,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双向通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金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会商制度。
  十、建立省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省财政厅要督促各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确定的财政政策,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定期检查各市预算执行情况。要检查各市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包括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制度的建立、专户的会计核算以及资金拨付的情况。
  十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发放监督检查制度。省民政厅要监督各市民政部门严格按低保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发放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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