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对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政办发〔2001〕63号 2001年7月7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一、为加强省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贯彻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资金筹集的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对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在本级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中央、省属企业较为集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新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数较多的市,省财政将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省财政补助与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绩挂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
三、省对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补助的条件:一是本级政府预算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能够满足保障金发放的实际需要;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标准合理。
四、省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办法:
1.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经核定后,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其家属经核定后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上述两项所需资金由省负担。
2.其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由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五、省对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计算公式:
省财政对某市低保资金补助总额=(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及家属低保资金补助额+其他保障对象低保资金补助额)×(1±工作业绩系数)
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及家属低保资金补助额=省核定确认的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家属应享受低保补助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