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省对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政办发〔2001〕63号 2001年7月7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对市财政补助办法,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试点各项政策平稳实施,按照《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对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等。
三、省对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助遵循如下原则:
1.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主渠道作用的原则。各市应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核实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弥补当期基金收支缺口。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摒弃资金分配中的主观因素,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公式进行补助。
3.向困难市倾斜的原则。对于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较大的市给予适当倾斜。
4.与工作实绩挂钩的原则。资金分配考虑各市完成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状况,并体现控制基金支付水平、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等要求。
四、向省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助的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省下达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收缴率等各项任务指标。
2.严格控制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
3.足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
4.市财政按省定比例足额安排应自行负担弥补缺口的补助资金。
5.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省下达的基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含借款)及地方财政应安排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五、省对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办法是:省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现行的保障标准、对象、范围进行核实后,确认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据实予以补助。省对市的补助公式为:
省对某市基本养老金缺口补助金额=某市基金标准缺口×(1±工作业绩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