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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地方财政安排的经济补偿补助资金。
  七、省对市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市上一年度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认定的离岗职工在岗年限、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及构成、企业和各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年度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等情况进行预拨,年底由省财政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市专户所在的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给解除关系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审核,据实结算。
  八、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确认的不同职工群体人数,依据企业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
  1.对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与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缺口(即当期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减当期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生活费中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后的所需经济补偿金余额),省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同级财政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2.对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与既未进中心、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省财政、市财政和企业各负担1/3;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新减员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省财政、市财政和企业各负担1/3;
  4.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由省财政按上述原则予以补助。
  九、对特殊困难市视其财力状况、需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工作业绩情况,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省财政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十、省对市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预拨额的计算公式:
  省财政当期对某市补助资金预拨额=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
  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某市当期在中心和出中心职工需解除劳动关系人数×解除关系职工平均在岗年限×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无支付能力企业解除关系职工比重系数×省财政承担在中心和出中心职工经济补偿金缺口的总体比例。
  省财政当期对某市企业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预拨额=某市当期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人数×解除关系职工平均在岗年限×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无支付能力企业解除关系职工比重系数×省财政承担其他离岗职工和新减员职工经济补偿金缺口的总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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