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政办发〔2001〕63号 2001年7月7日
辽宁省财政厅 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一、为加强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下统称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根据《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称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企业为主体,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安排的,用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分开、解决实行新体制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分开、对不同职工群体区别情况制定不同政策、省补助资金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
四、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支付能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并轨期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计划,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符合使用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和解除关系职工的明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
六、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即按照“三三制”原则,在各级财政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000年基数不变和应由企业、社会承担部分足额筹集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支付当期中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三险”后的余额中可用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资金。
2.省财政拨款的经济补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