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必须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各市确认的培训机构,应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培训,所需费用比照同类专业培训费标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根据培训质量和数量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失业人员在邻凤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二十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十五、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单位与本人户籍(本人居住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迁入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相关材料,并通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医疗补助者、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十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十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材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含本办法实施前结存的档案)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材料逐步转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