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实现再就业困难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男50岁以上,女干部45岁、女工人40岁以上)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向养老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的缴费比例。实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不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仍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十二)出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按照《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为出中心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社保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经办窗口、对下岗职工出中心比较集中的企业组织上门服务,并随时为续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面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档案保管等服务。
(二)加强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和调整生活保障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各市政府要积极筹集就业扶持资金,用于建立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或购买就业岗位,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中的特困人员就业。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10%的比例安排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两项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用于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也可用于对特别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以及促进再就业的补助。
(三)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监察力度,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依法处罚。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加强基金收缴,努力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要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接收失业人员,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