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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要按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凡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制定补偿计划,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定补缴协议,分期补缴。
  (七)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特殊困难的企业(含新裁员企业中,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由各级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各市政府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具体办法。
  (八)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九)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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