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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从2001年起,3年内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失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步骤地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并轨政策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需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裁减人员,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二)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政府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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