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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一、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及统一调整增加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实施。
  十四、特殊情况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或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在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以实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的上市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从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待遇调整;服刑期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恢复服刑或劳教前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但不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低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对1992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四)企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就业中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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