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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就业服务机构,街(乡镇)、社区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形成市、县(市、区)、街、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实现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广泛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代理业务;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窗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要建立覆盖全省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统计指标分工,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就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就业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就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企业赞助、社会募捐等。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建设、再就业人员的培训、特困群体人员就业的补贴和促进就业的奖励。省级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加快建立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将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以及以安排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为主的小企业,作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重点服务对象。
  (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企业要千方百方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贯彻就业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要规范企业的裁员程序,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减轻就业压力。企业用工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市要合理利用本地就业岗位资源,合理配置内外劳动力资源。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允许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和工种目录,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就业工作
  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计划部门在制定地区经济与发展规划和审定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经贸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就业扶持资金;工商部门要在办理执照、减免费用方面,简化手续,热情扶持;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部门要增加运用小额信贷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力度;外经外贸部门及相关企业要积极开辟劳务输出渠道,向境外输出劳动力;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推进产业发展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街道和社区居民委要加强对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管理,积极发展社区和家政服务业。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就业工作的支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就业政策,总结就业工作经验,推广再就业的先进典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再就业的信心。发挥新联媒介的导向作用,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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