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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几项大型的促进就业活动,推动全省就业工作。
  1.由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共同组织,在全省街道、社区居民委开展“创建百家社区就业示范基地,培养千名社区就业带头人”活动,确保15万名下岗和失业职工今年在社区家政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
  2.在全省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人群中,丧偶或离异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现役军人家属下岗或失业,以及年龄较大就业困难等特困群体,实施就业援助。通过建立就业扶持资金、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等办法,今年帮助3万名特困群体人员实现再就业。
  3.认真做好关闭破产矿山所在地职工安置工作。组织各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到关闭破产矿山所在地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为关闭破产矿山需安置职工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全年为阜新和北票等地区破产关闭矿山提供1万个用工信息。
  4.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北京地区商业、旅游、粮食等行业到辽宁举办劳务协作洽谈会,扩大劳务输出渠道,争取今年输出2000人。
  (七)运用灵活的就业方式促进非正规部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家庭企业、独立服务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调查研究,尽早建立一套促进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体系,满足市场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需求。
  四、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和工作措施
  (一)制定落实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将对近几年出台的促进就业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重新制定和完善全省促进就业的若干政策。各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同时要抓好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每半年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落实好的部门给予表扬,没有落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有条件的市要实行就业优惠政策卡制度,监督政策的执行。要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让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掌握、运用政策。
  (二)强化就业培训工作。今年全省要完成35万人的培训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加强再就业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发挥就业信息对培训的导向作用,提高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培训就业率达到60%以上。要全面推行创业培训,对小企业经营者、下岗和失业职工中有创业要求的人员进行经营指导和培训,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职业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照同级政府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抓到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合理布局,提高质量。3年内,职业介绍机构要达到1350所。其中: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大城市要有3所交流大厅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的中心劳动力市场;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等中等城市,每市要有2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心劳动力市场;其他市要有1所中心劳动力市场;县区、街、乡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形成以市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县区职业介绍所为骨干,街、乡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全省劳动力市场网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今年要力争建成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并投入运行,明年10个市实现市内城区互联,2003年全省14个市全部实现本城区互联并与省联通。同时,要全面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质量,加强就业岗位信息源的建设,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就业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专兼职就业信息员队伍。扩大用工信息来源,完善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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