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省劳动力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发展经济,经济社会稳定,现制定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针,动员全社会力量,完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尽快就业。
“十五”期间全省开发就业岗位300万个,其中:向第一产业转移10万人,第二产业创造就业岗位安置60万人,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实现就业180万人,劳务输出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001年,促进70万人就业。其中,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30万人。
二、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就业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是本地区促进就业的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是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劳动力就业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政策和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就业目标的落实、就业岗位的开发,促进就业奖金的筹集。
(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对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分别下达就业工作目标,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就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工作目标责任人。
省政府把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市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实行月报告、季考核、年评定。对优秀的奖励,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进行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