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1〕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拟定的《广州市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广州市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市科学技术局)
一、为推进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企业化改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研机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科研机构应在2001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企业化改制工作,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科研机构可以按以下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一)整建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出售)、兼并、参股、控股等其它形式。
四、科研机构改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时其资产处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下列国有资产可不核入净资产中
1.残旧或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的。
2.经上级主管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多余资产。
3.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由政府出资形成的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
4.定点科研机构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检测等社会性科技服务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二)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经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中划出20%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等红股形式分配给在职职工,持股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分红权。在单位存续期间,职工集体股的终极所有权属原出资人。
净资产数额较少,在职职工较多的科研机构职工集体股的划出比例,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