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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辆年审手续的;
  (三)享受计划生育、婚前保健、孕前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规定为子女办理入托或者入学手续;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内凭IC卡暂住证可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按规定申办本市蓝印户口或者转办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商社在穗常驻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通称工作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人员,因工作单位业务需要出国的,凭居民身份证、IC卡暂住证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护照。
  第十五条 遗失、损坏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应当向暂住地服务中心申请补领。
  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IC卡暂住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暂住证的违法行为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但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服务中心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可以查验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收缴的除外。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以备查验。
  流动人员在办理有关证照、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税费时,应当按规定出示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保守IC卡暂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秘密。
  (一)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过期后未就业仍在本市暂住的,按本市关于加强“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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