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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

  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使用期限为30日,期满未就业的,允许延期30日,延期手续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
  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流动人员,就业后应当及时申领IC卡暂住证。
  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应当按规定缴费。
  第六条 IC卡暂住证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视读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暂住有效期、IC卡暂住证编号、签发日期、相片;机读登记项目包括暂住地址、就业住所、持卡人个人信息等。
  第七条 IC卡暂住证核发暂住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在本市就业需要暂住的,应当在IC卡暂住证有效期满前3日内到暂住地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或者其他项目的,应当到现暂住地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IC卡暂住证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仍在本市就业需要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的3日内换领新证。
  第八条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计划生育证明;
  (三)合法居所证明;
  (四)就业证明。
  流动人员申请办理IC卡暂住证的延期手续和换领新证的,应当提供就业证明。
  第九条 服务中心应当对IC卡暂住证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受理后的6个工作日内发给IC卡暂住证。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应当按规定缴费。
  第十条 流动人员凭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在本市求职。
  持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调换工作的,应当出示IC卡暂住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或者招聘无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持IC卡暂住证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办理了IC卡暂住证已暂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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