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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失效]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 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 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农村村民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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