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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4、保险人经核保要将确定的费率和核保意见,特别是需要限制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向投保人做出说明。
  5、保险人必须使用电脑制单,为承保车辆出具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批单》。
  6、保险人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和《机动车辆保险证》上明示保险人的联系电话和受理保险事故的报案电话。
  7、保险人要提醒被保险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对其经办的车险业务,不具有受理事故报案和理赔的职责;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要直接拨打保险人明示的报案电话。
  8、保险人应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9、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10、加强车险监制单证管理。严格执行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填写完整,按规定装订和管理保单副本,严禁代理人出单。
  11、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合理的无赔款退费,必须按保监会的要求,在续保时按冲减当年保费处理。
  12、在确定车辆保险价值时,必须执行同一车型实行统一的价格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严禁营业车按非营业车费率收费。
  13、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各种保险竞标等活动。
  14、保险人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被保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要针对不同事故告知被保险人应采取的保护、施救措施和应注意的事项;要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对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特别是涉及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要为被保险人安排好对事故车辆的救援或指导被保险人做好相应的工作;对在外地出险的车辆,要向被保险人告知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注意的问题,如需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的,要向被保险人交待清楚相关事宜。
  15、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说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险事故车辆保险责任的定损原则和工作程序;保险事故车辆修理前要会同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车辆损坏情况和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赔偿金额;对造成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在事故处理中要掌握的尺度,以避免结案时加大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负担;对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推定全损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说明理赔的依据和计算赔款金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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