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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年9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地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违反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法规的欺骗性虚假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不实说明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和自主选择保险经营单位。
  第四条 展业理赔自律
  1、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以下简称保险人)在展业时必须向投保人介绍《条款》,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有关内容。
  2、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
  3、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逐车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对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签章,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人一律不得代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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