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年9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寿保险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人寿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在权限之外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 展业自律
1、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不正当手段扩大业务范围或凭借行政手段强迫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2、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保险计划书;对客户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须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误导性解释;对客户的情况和信息资料要绝对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3、对已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4、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不能将本公司经营理念、管理制度、险种设计等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要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