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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年9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财产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财产保险基本保险条款、附加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 展业自律
  1、严格执行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必须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退费、定额赔付等。
  2、各公司开发的新险种,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新开发的险种实行保护期,期限为六个月。在保护期内,其他公司不得经营该险种。
  3、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等活动。
  5、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保险代理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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