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卫生部门优先批准,免收《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办证费、工本费;环保部门当年免费监测,并缓收一年排污费;
(七)自谋职业的二等伤残军人,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还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待遇;
(八)可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市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撤销、破产的,按一般安置对象对待。
第十六条 符合进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家庭变迁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区安排工作需落户的,免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对接收二等伤残军人的单位,政府一次性拨给3万元补偿金予以鼓励。
第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行联系到政府计划外单位工作的,安置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接收安置人员,由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安置办审核同意并缴纳有偿转移金后,可以免于安置,以体现国防任务均衡负担。
有偿转移金的缴纳标准:每一任务名额按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年工资的四倍缴纳。
退役士兵安置转移金划入市退役士兵安置转移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使用财政印制票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及家庭困难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安置保障
第二十条 待安置期间的本市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最多六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新的财政体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设立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管理教育培训。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区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