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点安置对象:
1.转业士官;
2.因战、因公二等伤病残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4.长期在特别艰苦地区和岗位服役的;
5.孤儿。
以上人员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安排就业。
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服从安置部门的一次性安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二)其余城镇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第十条 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 转业士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安置实施
第十三条 从本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一)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年工资的两倍发放;
(二)正常退役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在退役士兵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一个月的补助金;
(三)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年工资的三倍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一个月的补助金。
第十四条 从本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由民政、人事、劳动、教育、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共同印制的《珠海市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待证》,自领取该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对报考本市公务员的,在报考条件上给予优待;
(二)对报考市属学校的,优先录取,并在收费上给予优待;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自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三年内免收管理费,有关部门在营业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独立劳动服务的,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办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