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进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以上人民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具体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劳动、公安、财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 接待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接待、医疗补贴以及转业士官的集中交接、农村退役士兵的困难补助等。
第二章 组织接收
第七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热情接待,对有实际困难的要支持解决。
第八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区安置办报到、登记,并凭安置办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安置范围
第九条 对服满现役的从本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