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侦查机关。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在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其他法律服务业执业机构等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前款所称的法律援助协议,可以就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后分担法律援助费用作出约定。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援助事务的。
  第三十二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外,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受理当事人免费的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程序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组织捐赠财产。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仲裁费用。
  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支出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人列入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