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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8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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