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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01年8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1年8月3日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管理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优抚安置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力量。
  实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四条 省审计机关主管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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