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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是: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复制以及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的审核。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便利当事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稽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受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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