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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4、不准违反《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中有关采购立项、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的规定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5、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方式和借口,或巧立名目,干预和妨碍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6、不准向采购部门、采购单位指定供货单位。
  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和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及罚没范围、标准,以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8、不准违反收费、罚款、财政票据管理、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
  9、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和扩大福利补贴标准和范围,滥发现金实物,挥霍浪费。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七)必须严格遵守执法、执纪和办案的有关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查处,或指使、授意办案人员违法违规办案。
  2、不准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准放任、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超越案件管理范围越权办案。
  4、不准利用职权为涉案的亲属、朋友或他人说情及泄露案情。
  5、不准利用职权动用执法机关介入亲属、朋友与其他人的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
  6、不准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钱物或者接受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
  二、实施、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管好班子;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管好分管单位、部门,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不执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本规定内容深入人心,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广大群众依照本规定监督领导干部的积极性。
  (三)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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