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领导干部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违反规定越级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需越级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省级正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一律报中央组织部审核,省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报省委审核,省管干部的配偶、子女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会讨论。
8、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不准突击提拔干部。工作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9、领导干部不准在选举或民主推荐干部前采取各种手段拉选票,违者一经查出,取消其被选举、推荐的资格。
(五)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不准超越或滥用职权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批办各类资质、行政许可手续和批准发放有关证照。
2、不准违反规定批准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以及以各种方式为“中介商”和施工单位取得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3、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将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
4、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建设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以及向施工单位介绍、推荐工程分包单位或人员。
5、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工程承包和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或者为配偶、子女、亲友承包工程、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提供方便。
6、不准直接参与或者授意有关人员加大工程款拨付额度,以及巧立名目将工程款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
7、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友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承包未经公开招标的工程以及开办或变相开办工程“中介公司”。
8、不准分管建设工程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和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修,以及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
(六)必须遵守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监管、信贷管理、烟草专卖等有关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直接审批项目、资金、信贷、烟草和土地。
2、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项目、资金、信贷、烟草、土地等审批。
3、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和干预项目、资金、信贷、烟草等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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