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的任职地区从事广告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已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该领导干部分管行业和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3、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5、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6、省、地(州、市)、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含执法执纪和行政监督机关)中的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作出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7、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上述规定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必须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否则领导干部本人必须辞去现任职务。
(四)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1、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填写干部推荐表,署名推荐。不准授意或指令他人推荐。
2、领导干部不准直接点名考察干部,考察人选的确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特殊岗位外,民主推荐前一般应公布拟任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每个职位应确定2~3名考察对象。
3、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需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凡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确属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在酝酿和个别征求领导意见过程中,不能因个别领导有不同意见就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在一般情况下,对民主推荐中得票少的或考察中多数干部群众不赞成的,即使个别领导坚持要提拔使用,也不能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
5、在干部任免讨论中,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准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