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基本的实验动物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仪器及手段,检测方法符合国家要求;
4、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5、具备处理废弃动物的设施;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7、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8、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进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及设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国家标准;
3、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4、具备处理废弃动物的设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7、进行化学毒物、放射性和感染性试验,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申领程序
第七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的省辖市科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江苏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取得岗位证书情况报表。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还须提交有关实验动物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仪器清单和动物质量自检原始记录复印件。
2、省辖市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科委。
3、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复核,合格者由省科委审定并签发实验动物许可证。
4、凡同一单位或个人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六章 管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以发证日期为准)。需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经省辖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