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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月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医药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负责对本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协调工作。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两种。每种许可证按生产或使用的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标准注明等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和供应的单位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和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委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四章 申领条件

  第五条 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与供应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必须来源于国家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对生产实验动物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没有的种子,必须是来源清楚,遗传背景明确,经国家或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其微生物和寄生虫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省科委批准;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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