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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3号)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26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 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 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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