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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注:本款中关于“经营印刷业和旧货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
  第八条 特种行业因故歇业、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项目或转承包的,应当于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验缴有关证照。
  第九条 办理审批、年检和发证手续时,公安机关按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章 刻字业

  第十条 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刊刻通知单,方可刊刻: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
  (二)社会团体的印章;
  (三)企业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
  (四)套印用章。
  文件刊头凭本单位证明刻制。
  个体刻字业不准刻制公章。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分别凭下列证件颁发刊刻通知单:
  (一)批准建制机关的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民政部门的介绍信;
  (三)营业执照;
  (四)单位证明。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还要有已在报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方可颁发刊刻通知单。
  第十二条 刻字业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发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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