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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4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删去第三章全部内容。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有关印刷业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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