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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正)

*注:本款中关于“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以进行有偿技术中介服务,参与技术成果的开发和利用,其业务方式为:
  (一)介绍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进行联系,促成订立技术合同;
  (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
  (三)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法律顾问、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技术商品广告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新闻单位。新闻单位对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证书或者技术成果鉴定书相一致。
  第十九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个人只能签订非职务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经过认定登记的,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市场协会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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