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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删去第十五条。
  七、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技术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经过认定登记的,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二、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三、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0%作为奖酬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为老区和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0%。”
  十四、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滥收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滥收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十五、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金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办理减免税、提取奖酬金的,由本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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