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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4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八条修改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负责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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