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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失效]

  五、室内燃气设施和器具必须由持有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维修。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不得使用没有资质的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室内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装和维修。
  六、燃气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安装维修质量;无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不得私自承揽安装维修业务;对以“小广告”的形式盗用正规企业名义进行欺诈活动的要给予坚决打击。
  七、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护负有责任。对使用中发现的室内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损坏、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要启动电器设备和动用明火,并及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用户有义务协助燃气供应企业检查、维修、抢修户内燃气设施,不得阻碍、干扰。
  八、室内燃气设施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等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
  九、用户应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经常检查胶管及器具使用情况,尤其是餐饮业等公福用户,应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用户在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燃气用于经营性活动;
  2、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3、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4、将户内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5、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住人、使用明火取暖;
  6、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
  7、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8、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气钢瓶,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9、使用无资质企业或违法摊点等不正当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
  10、选择没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安装维修。
  十、燃气供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燃气的安全、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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